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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墨男赔偿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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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颁布日期】1997.09.10 |
【实施日期】1997.09.10 |
【颁布单位】最高人民法院 |
【时 效 性】有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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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请求人:李墨男,男,19岁,系北京二三九厂技工学校学生。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: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。 赔偿请求:因无罪被羁押,要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给予经济赔偿和帮助恢复学籍。 1995年6月19日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对赔偿请求人李墨男以故意伤害罪羁押;6月29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1996年1月12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1996年9月27日,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墨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,李墨男无罪释放。 1997年1月24日,李墨男以自己无罪而被羁押为由,向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给予经济赔偿并帮助恢复学籍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,通过阅卷、询问当事人,走访证人、辩护人,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:1995年6月6日赔偿请求人李墨男,在东城区和平里民旺胡同遇见杨某、孟某无故寻衅滋事,殴打陆某某。李墨男路见不平,为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,采取了必要防卫行为时将杨某打伤。李墨男是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,属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李墨男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羁押、逮捕造成其人身自由遭到侵犯,检察机关应当予以赔偿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第十五条第一项、第二项和第二十五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1997年9月10日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,支付李墨男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8214.80元。对李墨男要求恢复学籍问题,虽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,但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也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,使李墨男恢复了学籍。 *** E法网律师在线,提供数据支持 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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