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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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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
【颁布日期】
1950.11.10
【实施日期】
1950.11.10
【颁布单位】
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
【时 效 性】
有效
苏南行署司法处:
查你处第二审审理确定认为毋庸许其上诉的判决,如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时,你处应检卷状送本院核办。但如本院无非凡指示,或你处认为无停止执行之必要者,原则上不停止执行,俾增强第二审判决的确定力,并减少当事人受诉讼拖累的痛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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