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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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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、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
【颁布日期】
1949.11.03
【实施日期】
1949.11.03
【颁布单位】
最高人民法院
【时 效 性】
有效
北京、天津市人民法院:
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。今后京、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:“如不服本判决,得于判决送达后××日内(民事判决20日,刑事判决10日)向本院提起上诉,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”等字样,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。
此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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